阜新高等??茖W校預防與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我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我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阜新高等??茖W校學術委員會是我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我校依據(jù)本細則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五條 學校以科研管理規(guī)定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制度,營造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huán)境。
我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tài)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六條 我校將學術規(guī)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guī)范、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fā)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guī)范、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七條 學校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guī)范監(jiān)督機制。
第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shù)據(jù)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完整性。
學校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對本校人員參與其他單位橫向課題和成果鑒定及評獎申報的,實行過程管理,從申報環(huán)節(jié)開始到科研處審核、備案。
第十條 學校遵循學術研究規(guī)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chuàng)新性、獨創(chuàng)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yōu)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在職稱評定、崗位晉升等方面實施學術不端一票否決。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學校規(guī)定由科研處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第十四條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我校責成校學術委員會依據(jù)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要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初步審查、正式調查等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進入正式調查的,通知被舉報人。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組成調查組,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情節(jié)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第十七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xiàn)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九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xiàn)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fā)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qū)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第四章 認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可以召開全體會議或者授權專門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作出認定結論,并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shù)據(jù)、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jù)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職權和規(guī)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三年內不得參與職稱評審和崗位晉級;
(五)辭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下達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jù);
(四)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jù)被舉報人申請,學校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第二十八條 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本校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校的舉報人,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