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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高等??茖W校中職學生違規(guī)違紀處理辦法、申訴制度

阜新高等??茖W校

中職學生違規(guī)違紀處理辦法、申訴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阜新高等??茖W校(以下簡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本著依法治校、嚴格管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公開,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學生進行紀律處理。處理過程中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職、五年制(高職、師范)前三年學生。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與運用

第四條 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加重處分:

(一)同時違反多項紀律的;

(二)多次違反紀律的;

(三)為他人作偽證或者故意捏造事實的;

(四)違紀群體中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員參與違反校紀的;

(六)對檢舉、揭發(fā)的人實行恐嚇、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具有其他可以加重處分的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輕處分:

(一)認錯態(tài)度好、后果輕微的;

(二)違紀后主動承認錯誤,如實陳述違紀事實,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四)主動揭發(fā)、積極防止不良后果發(fā)生的;

(五)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處分依據和程序

第七條 學校依據公安、檢察或司法等國家機關做出的生效法律或者違紀違規(guī)的事實對學生進行處分。

第八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后,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及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學校有關部門提供的檢查材料及說明性材料。

第九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由作出處分部門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辨。

第十條 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學生所在部門、保衛(wèi)處、班主任、輔導員教師負責。

第十一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部門討論決定,以部門名義形成處分決定書,報學生處備案,處分決定書行文原稿及證據材料要存檔。

第十二條 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討論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提出建議,并附有關違紀事實證明材料,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處分決定書存入本人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部門通知受處分學生本人或者家長。

第四章 申訴和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不退還學費,不給學生辦理結業(yè)證書、畢業(yè)證書等。學生自開除之日起,一天之內辦理離校手續(xù),并離校。離校后不準擅自進入校園。

第五章 處分細則

第十九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分別處理如下: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緩期執(zhí)行或勞動教養(yǎng)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判處行政拘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一)參與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經教育幫助不悔改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張貼、投遞、散發(fā)大小字報、反動傳單,混淆視聽,造成混亂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組織或者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拒不接受教育勸阻,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公私財物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處理如下:

(一)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處理如下:

1.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100元~3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作案價值在3005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作案價值在500元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窩贓、銷贓、轉移贓物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污損公私財物,破壞公共設施的,除賠償外,視情節(jié)給予罰款、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并賠償相關費用:

(一)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tài)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雖然未毆打他人,但是用言語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毆打他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人輕傷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打架事件終止后又報復打人,擴大事態(tài)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持械斗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參與打群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策劃、組織、糾集打架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使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干擾學校正常調查處理工作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傳遞、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二)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三)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四)為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提供方便的;

(五)事先將試題答案寫在桌椅、墻壁上或者身體某部位和偷看的;

(六)傳、接與考試相關的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1.搶奪、竅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請他人代替考試或者代他人參加考試的;

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4.擾亂考場秩序,不服從監(jiān)考老師管理的;

5.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占用學生公寓(宿舍)床位,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私接電線或者使用違禁電器,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公寓(宿舍)內使用蠟燭等明火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未經許可在學生公寓(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公寓(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弄虛作假,騙取助學貸款或者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追回相關錢款,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互聯網上撰寫、散發(fā)歪曲事實或誹謗侮辱他人的反動、黃色等信息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因抽煙、酗酒而造成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后果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從事賣淫、介紹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凡持有、觀看反動淫穢書刊、聲像制品和色情網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制作、復制、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賭博和以打牌、打麻將、娛樂為名變相賭博者,除沒收賭具、財資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凡參與賭博,均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為首聚眾賭博者;

2.屢教不改者;

3.多次參加賭博活動者;

4.明知他人賭博而提供賭具、場地者;

5.初次參與賭博,賭資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者。

第三十二條 凡有吸毒、販毒等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或威脅他人安全,其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猥褻、窺視、滋擾他人等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新生在取得學籍之前有違紀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吸煙者;

(二)頂撞老師者;

(三)亂串班、串寢室,不聽勸阻者;

(四)對校園、班級宣傳欄、標語亂畫涂抹者;

(五)亂扔果皮紙屑或從樓上拋廢棄物或污水者;

(六)熄燈后,在寢室大聲說話、打電話、放錄音妨礙他人休息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辱罵工作人員者;

(二)帶頭起哄者;

(三)損壞學?;ú輼淠竞凸镎撸ㄙr償除外);

(四)從樓上往下亂扔廢棄物,造成人身傷害者;

(五)私藏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者(沒收)。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勾結校外人員到校鬧事者;

(二)頂撞老師、門衛(wèi)、學生會干部造成惡劣影響者;

(三)聚眾賭博、酗酒不服從管教、聚眾鬧事者;

(四)夜不歸宿三次以上者;

(五)不服從學校管理,屢教不改者;

(六)在校稱王稱霸、以大欺小、以老欺新者;

(七)敲詐勒索者。

第四十條 每學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一定學時者,視其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曠課203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365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5165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669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超過9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級數字。

第四十二條 學生的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91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阜新高等??茖W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中除第十三條(一)(二)款、第二十條(一)至(五)款外,其他條款對中職學生依然適用。

第四十六條 受過處分的同學在受處分的期限內取消一切評優(yōu)及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學費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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